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「公益事業」如何認定乙案。 公益事業係指凡裨益大眾之公共設施及增進共同利益,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者,其範圍包括教育、衛生、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均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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